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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在缔约过程中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皖西日报 新闻    时间:2026年05月19日    来源:皖西日报

  案例:个体工商户刘某欲租赁王某名下的一间商铺用于餐饮经营。磋商过程中,刘某明确告知王某租赁用途为餐饮,需要排烟排污管道,王某多次承诺“该商铺曾开过饭店,排烟排污完全没问题”。刘某基于信任,支付了2万元预付款并开始办理餐饮相关证照。后刘某发现该商铺根本不具备排烟排污条件,且无法改造。刘某要求王某返还预付款并赔偿其办证支出的费用,王某拒绝,称双方尚未签订正式租赁合同。
  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本案中,王某在缔约磋商阶段明知刘某的特殊用途需求,却提供虚假信息,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法院最终判决王某返还刘某2万元,并赔偿刘某办证支出的费用3000元。当事人在合同订立阶段,应当如实告知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否则即使合同未成立,也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