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以经营为目的,非法收购卷烟、雪茄烟
皖西日报
作者:
新闻 时间:2026年04月17日 来源:皖西日报
案例:王先生经营一家小型超市,位置优越,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近期,王先生因店内卷烟不够销售,遂向周边多户销售不佳经营者收购卷烟,并摆上货架销售。不久后,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该批卷烟码段与王先生店铺的许可证号不符,经进一步调查,王先生无法提供该批卷烟的合法进货凭证。
分析:《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第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禁止以经营为目的,非法收购卷烟、雪茄烟。第三十二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其非法收购的卷烟、雪茄烟。
本案例中,王先生以营利为目的,从非正规渠道收购卷烟,且无法提供合法进货证明,其行为已构成“以经营为目的,非法收购卷烟、雪茄烟”的违法行为,其收购行为破坏了烟草专卖品的流通秩序,依法应予处罚。广大卷烟零售户应引以为戒,严格遵守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务必从当地依法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进货。合法经营、渠道正规,才能共同维护规范有序的烟草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