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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寨县烟草专卖局公告
金烟专公〔2024〕第18号
皖西日报
作者:
新闻 时间:2024年09月07日 来源:皖西日报
下列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违法经营卷烟等行为被我局依法实行先行登记保存,并于2024年7月6日《皖西日报》第11709期第4版告知拟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现告知期限届满,我局已正式做出行政处罚决定,限下列人员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当事人 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号 韵达快递单号433937732963315 寄件人雷先生 0000639 申通快递单号 777219884674833 寄件人闵宜 0000741 圆通快递单号YT7470490084901、 YT7470488846641 寄件人柯天、柯天力 0000742 韵达快递单号433964448005078 寄件人胡先生 0000743 圆通快递单号YT8981322622080 寄件人欧阳飞 0000744 申通快递单号 773293353198782 寄件人谢生 0000745 圆通快递单号YT8981599303736 寄件人余子维 0000672 京东快递单号 JDK003388123012、 JDK0033888123003 寄件人张伦勇 0000296 圆通快递单号YT8982608670429 寄件人陈方 0000749 圆通快递单号YT2510963814897 寄件人何 0000748 当事人如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领取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六安市烟草专卖局申请复议或者在领取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金寨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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